首頁 會員繳單查詢平台歡迎加入LINE回最上方

課程資訊

首頁 / 課程資訊

2012-01-31 00:00:00

101年2月4日-法規讀書會實務研究班-講授大綱

       勞動基準法令實務班講授大綱

1010204-講義目錄

 

1.公法上請求權為尊重既存事實狀態,維持法律安定時效完成

權利即消滅,勞工左眼球萎縮醫師建議繼續治療,訴願會謂

期待治療效果有疑撤處分

2.從屬性是勞動契約之主要特徵,包括人格上親自經濟上組織上,
  行政法院終於判南山人壽敗訴

3.被保險人患高血壓停保期間初診,斷續加保後有心臟內科門

診紀錄訴願會撤處分謂應有第20條適用

 

4.勞工領退休金繼續工作年資重新計算,勞保局解釋必須屆滿

一年始能再領取,訴願會撤處分謂每一年皆可請領一次

5.交通事故雙方達成和解申請強保理賠遭拒,保險人主張未經
  公司書面同意不承認協議,三審謂保險人不能免除理賠友聯
  產險敗訴
6.被保險人一邊開會一邊用餐飲酒,仍應視為勞保執行職務內
  容範圍,行政法院判原判決廢棄勞保局敗

7.事業單位遭勞動檢查違反勞基法,公司未給例假及延時工資

未發給,上班時間勞工處理私人事非加班,依行政程序法陳

述意見表達成功

 

8.被保險人因口腔癌右側膿胸死亡,遭勞保局認加保時已無工

作能力,訴願會謂未具不採認理由撤處分

 

9.專業代理人受託辦理勞保各項給付,雙方自由意志未使用非

法手段有效,地院判單方終止契約無效應給報酬

 

10.專業代理人經委任處理失能給付申請案,訴願勝遭勞保局以

詐欺罪移請司法偵辦,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必需使人陷於錯

誤,檢察官偵查後引用判例不起訴處分結案

 

※認識最新法令:

※新聞彙集:

 

上課日期:10124(星期六)

上課時間:上午9~17

上課地點: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5013樓之36

報名電話:0935523758洽戴班長

 

  用:

每次1200(指導費、場地、講義、午餐、茶點)

第二次以後採季繳3300元(3×1100每季一次)

如採月繳為1200元。

 

註:

1如有個案分享請先e-maillan6550@yahoo.com.tw

       內容以備整理

2請帶六法全書、勞工法規輯要。

3請自備環保杯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