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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30 00:00:00

101年05月05日開班-法規讀書會-講義目錄

                     法規讀書會  上課時間:上午9~17

10155日開班-勞動基準法令實務班-講授大綱

 

1.      投保單位未於勞工到職辦理加保,勞保年資受損勞工要求損

害賠償,損害未發生雖行為違法無請求權,法院謂尚無損害

發生判決勞方敗.

1.      車禍加害人車輛無保險事後雙方達成調解,車禍受害人經提

醒向特補基金申請補償金,特補基金轉向加害人行使代位權

法院判敗

2.      納稅義務人因滯納營業稅罰鍰,遭國稅局移送保險債權遭扣

押,將來發生債權得為執行之標的

3.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二項但書法意,為限制保險人任意解除契

約之權,引用判決專家見解民事起訴獲勝

4.      被裁減資遣勞工得自願繼續參加勞保,保險年資滿十五年非

在職勞工續加保,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終止契約可以比照,經

理人欲自願加保勞保局拒絕訴願敗

5.      勞工申訴主張雇主積欠工資,協調會調解會各一次皆不成,桃

縣府直接依紀錄裁罰處分,訴願會謂違反行程法處分撤

6.      公教人員保險勞保皆可保留年資,自願繼續加保投保單位不

得拒絕,勞工出國提供勞務有權繼續加保,一則調解不成一

則要求賠償敗訴

7.      公教人員保險法明文規定不得扣押,保險法並未禁止一般人

壽保險扣押,執行處不依職權調查異議後裁定廢

8.      被保險人帶病投保身故欲理賠遭拒,二審認除斥期間停止不

進行可解除,三審謂事故不得停止進行受益人勝

9.      運用讀書會講義處理家屬勞保團保理賠,法院依消保法認定

金管會有權依法解釋,適用原則以診斷書為基準非意外事故

日,吸收專業積極處理勞保團保理賠皆成功

※認識最新法令:

※新聞彙集:

上課日期:10155日(星期六)  

         

時間:上午9~17

上課地點: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5013樓之36

報名電話:0935523758戴洽

 

  用:

每次1200指導費、場地、講義、午餐、茶點),

第二次以後採季繳3300元(3×1100每季一次)

如採月繳為1200元。

 

註:

1、如有個案分享請先e-mail

lan6550@yahoo.com.tw內容以備整理。 

 2請帶六法全書、勞工法規輯要。請自備環保杯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