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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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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02 00:00:00

101年10月6日開班-法令實務研究班-講義目錄

 法規讀書會

          101106日開班-法令實務研究班-講義目錄

1. 保全員退保一年內中風申請失能遭拒絕,勞保局以中風日

為起始日依十九條不給,危險因子退保前存在退保後發生

有因果,訴願會謂未掌握實際疾病狀況撤銷處分

2. 勞工到職日自願簽下不加勞保切結書,投保單位勞工同時

違反加保義務遭罰,行政院訴願會決定被保險人訴願駁回

3. 勞工凌晨下班回家途中發生車禍身亡,家屬申請職災死亡補

助家屬補助遭拒,訴願會撤處分謂應注意有利不利原則

4. 被保險人死亡前請領失能給付,得由同一順位受益人共同具

領,協助家屬領普通失能給付31

5. 協助死者家屬處理醫療糾紛,運用區公所調解會調解成立,進

 而協助處理意外險理賠中

6. 被保險人領配偶死亡給付遭追還,勞保局獲債權憑證逾請求權

時效,申請老年給付被扣抵訴願會判勝

7. 違反道交安全規則即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公司利用道路堆積

 置放設置妨礙交通物品,路面縮小堆高機卸貨與機車互撞騎士

 重傷,三審判公司與貨車司機負有共同侵權責任

8. 要派公司員工性騷擾派遣勞工,北市府同時重罰派遣要派公司

,要派公司非雇主訴願會撤處分,派遣公司未採取糾正措施該罰

9. 協助車禍受害人民賠法院調解成立,再完成勞保失能給付及產

 壽險理賠,勞保失能提高至七級合計百餘萬元

 

10.保全業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勞雇雙方已約定勞動條件

     未經核備,二審認未經核備即不適用公司違法,三審謂仍有效

      保全員終止契約無效

※認識最新法令:      

※新聞彙集:

 

上課日期:101106(星期六)           

上課時間:上午9~17

上課地點: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5013樓之35  

報名電話:0935523758戴洽

  用:每次1200元(含指導費、場地、講義、午餐、茶點),

第二次以後採季繳3300元(3×1100每季一次)

如採月繳為1200元。

註:1如有個案分享請先e-mail

lan6550@yahoo.com.tw內容以備整理。 

            2、請帶六法全書、勞工法規輯要。

  3、請自備環保杯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