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2月8日開班-法令實務研究班-講義目錄
1. 連帶保證人死後被繼承人繼承債務,債務人知有債權移轉事實已生效力
,銀行請法院針對死者換發債權憑證,最高法院判請求權時效消滅銀行敗。
2.債務人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時,債權人保全債權聲請法院撤銷,撤銷權行使
之除斥期間有規定,法院判時間未超過債權人勝訴。
3.憂鬱症已納入勞保職災給付,法院首次判決屬於勞基職災,不確定下雇主
終止契約合法,工資補償加終結補償雇主敗
4.醫師不適用勞基法適用勞保條例,工作超時心肌梗塞倒地腦部受損,職業傷病
醫師訴請醫院發退休金,地院謂醫師適用職保法判奇美敗
5.請求權時效消滅其債權本體並不隨同消滅,法院判債權人不得對債務人聲請強
制執行,惟債權仍然存在不得提出本票債權不存在
6.交通事故兩造調解委員會55萬達成和解,事後加重為一級殘廢強制險再理賠
115萬,不同意扣之前9級殘35萬最終20萬結案
7.職業工會會員從事非本業工作致傷病者,若屬因執行職務而導致得請領職災
給付,被保險人從事未加入勞保漁撈工作死亡,訴願會撤處分謂依職保法精
神應發補助
8.勞工受僱未滿一年雇主同意育嬰留停,提出育嬰留停續保申請遭勞保局退保,
訴願會謂留停非離職恢復資格撤處分
9.社區總幹事借保全公司名義承攬保全業務,下班途中發生車禍身亡家屬要保
全公司賠,最高法院謂屬於借名性勞動契約判家屬敗
10.勞工因進修留職停薪公司辦理退保,復職當日公司加保並資遣次日退保,申
請失業給付職訓津貼遭拒訴訟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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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日期:101年12月8日(星期六)
上課時間:上午9時~17時
上課地點: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50號13樓之35
報名電話:0935523758戴洽
費 用:每次1200元(含指導費、場地、講義、午餐、茶點)
附 註:1、如有個案分享請先e-mail:tilu27887774@gmail.com內容以備整理。
2、請帶六法全書、勞工法規輯要。請自備環保杯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