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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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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5 00:00:00

102年02月02日開班-法令實務研究班-講義目錄

1020202日開班-法令實務研究班-講義目錄

 

1.  直系血親尊親屬請求扶養費民法有規定,能以自己財產維持

生活者無受扶養權利,三審廢二審謂能維持生活無扶養請求權

2.  保險法第九十三條為保險人法定參與權,產險公司認有參與但

不同意結果拒絕賠,三審謂是參與機會非屬同意權診所勝訴

3.  被保險人十五年前發生職災領傷病給付,由公司離職退保依職

保法申請續保遭拒,另案申請勞保職災失能給付勞保局發給,

訴願會謂同一事故認定反覆不一撤處分

4.  被保險人罹癌症死二年屆滿前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要求提病理

切片報告就醫病歷,狀告金評會主張不能不應深層切片檢查,數

度洽商終以慰問金六十萬元達成和解

5.  失能給付生前請領應為財產權性質遺產申請失能後身亡胞弟申

請遭勞保局拒絕,勞保局主張無受領遺屬津貼受益人存在,高等

行政法院謂性質上是遺產勞保局敗

6.  原殘廢給付死前申請是民法遺產可繼承,死後無權利能力非屬遺

產家屬不得申請,行政法院指出勞保殘廢給付具有專屬性

7.  勞基法雇主解僱勞工應具備法定事由,基於保護勞工不得隨意改

列解僱理由,高院判勞工資遣雇主合法可要資遣費

8.  交通事故侵權責任應適用過失相抵原則,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並

盡注意義務無責,免除過失責任可主張信賴原則容許危險

9.  勞工向勞動檢查機構檢舉申訴,要求提供勞動檢查結果遭拒絕,

政府資訊係以主動公開為原則,個資法以保障個人為主訴願勝

10. 交通意外事故保險契約沒有明確定義,保險契約解釋應該探求

當事人之真意,移車被潑酸符合外來偶然不可預見性

※認識最新法令:

※新聞彙集:

 

上課日期:10222(星期六)          

上課時間:上午9~17

上課地點: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5013樓之35

報名電話:0935523758戴洽

   用:每次1200元(含指導費、場地、講義、午餐、茶點)。

   註:

1、個案分享請先e-mailtilu27887774@gmail.com內容以備整理。

 

2、請帶六法全書、勞工法規輯要。

3、請自備環保杯、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