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實務研究班講授大綱-102年3月2日講義目錄
1. 就業保險法非自願離職有明確定義,爭議協調不成立主管機關
拒開證明,訴願會謂資方常延遲發薪應開證明
2. 債務人向執行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需執行名義有消滅債
權人請求事由發生,例如清償提存債權讓與消滅時效完成等
3. 中度肢障者爬樓梯摔傷申請傷病遭拒,上下班於應經途中發生事
故視為職傷,訴願會謂公共空間屬應經途中撤處分
4. 勞工發生一次職災未痊癒公司要求上班,二次職災喪失工作能力
要四十月補償金,三審謂已失原勞動契約工作能力勞工勝
5. 民法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精神慰藉金請求權,父母子女配偶身分法
益被侵害得主張賠償,車禍受害人經治療後恢復接近正常人狀態,
二審判無權三審謂父母費神照顧有請求權
6. 時薪制勞工職災原領工資數額法無明文,應以勞工正常工作時間
所得工資為基準,中區勞檢所計算方式有誤訴願會撤處分
7. 職災勞工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指導勞工進行職業病門診鑑定,
雙方合意終止契約與職災續保
8. 接受委任處理意外險理賠事宜成功,委任人違約透過訴訟要求
給付報酬,法院判委任契約合法報酬比例合理,依確定證明書
強制執行薪資不動產
9.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殘餘期間已過,軍校退學生簽保證遭追償還
公費,法院判軍校沒有權利保護必要敗
10. 消費者投保人身意外險及新人身意外險,有效期間騎乘機車酒
駕發生事故遭拒賠,二審謂因酗酒或超過標準致事故可不賠,
三審謂超過標準與酗酒定義不同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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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日期:102年3月2日(星期六) 上課時間:上午9時~17時 上課地點: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50號13樓之35 報名電話:0935523758戴洽 費 用:每次1200元(含指導費、場地、講義、午餐、茶點) 附 註: 1、個案分享請先e-mail:tilu27887774@gmail.com內容以備整理。 2、請帶六法全書、勞工法規輯要。請自備環保杯、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