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讀書會上課地點:台北市南港路二段147號6樓
法令實務研究班講授大綱-102年04月13日講義目錄
1. 勞保被保險人已退職退保領老年給付,退保後認殘退保前法院裁定
監護宣告,勞保局要求補正後依法核定失能給付
2. 監護宣告設立目的為避免精障者權利受損,由法院宣告暫時剝奪其
行為能力以為保護,法院應於鑑定人面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人
3. 使用人指為債務人服勞務之人,故不限於僱用人與受僱人關係,不
以在經濟上有從屬地位為限,法院詳析民法第二二四條精神
4. 區公所將公立游泳池招標並委外經營,泳客遭人推入水中造成四肢
癱瘓傷害,刑事業務過失成立民事連帶賠償勝訴
5. 被保險人為職業病勞保局發傷病給付,投保單位遭調高保險費率提
行政救濟,最高行政法院判投保單位敗勞保局勝
6. 被保險人再度申請職業病傷病給付遭拒,勞保局認定足底筋膜炎治
療後應可復工,訴願會謂主治醫師稱應再休息撤銷處分
7. 薪資所得係指因僱傭契約獲得金錢,執行業務所得指承攬委任獲得
報酬,法院謂授課鐘點費歸類為薪資所得
8. 勞工因職災補償及確認僱傭關係調解不成,申請勞動安全基金訴訟
期間生活費用遭拒,南市訴願會謂訴訟後送判決書即可處分撤
9. 四十萬元以下行政訴訟地院為管轄法院,職業駕駛發生車禍遭公司
扣薪調解不成,地院謂資方扣薪有據裁罰違法處分撤銷
10.鎮公所駕駛違規輪胎爆裂發生車禍受傷,認殘後領取第七等級職
業傷病失能給付,商業險意外理賠法院依醫院資料審理中
※認識最新法令:
※新聞彙集:
上課日期:102年4月13日(星期六)
上課時間:上午9時~17時
上課地點:台北市南港路二段147號6樓
報名電話:0935523758戴洽
費 用:每次1200元(含指導費、場地、講義、午餐、茶點)。
附 註:1、個案分享請先e-mail:tilu27887774@gmail.com內容以備整理。
2、請帶六法全書、勞工法規輯要。請自備環保杯、筷子 。
102年上課時間-
台北班:4/13、5/11、6/1、7/6、8/3、9/7、10/5、11/2、12/7
台中班:4/20、5/18、6/8、7/13、8/10、9/14、10/12、11/9、12/14
高雄班:4/27、5/25、6/15、7/20、8/17....教室因素暫時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