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讀書會 上課日期:6月1日
法令實務研究班講授大綱102年06月講義目錄
1. 勞動契約應具人格經濟及組織從屬性要件,副總主導人事薪資預算
遭公司董事會解任,地院判副總是委任關係終止契約合法有效
2. 車禍鑑定意見結果軍職加害人無肇事因素,申請覆議成功加害人超
速行駛為肇事次因,聲請假扣押以犯保協會保證書代替擔保金
3. 勞工職災死亡公司勞保職保就保皆遭罰,事業單位提出承攬證明及
共同承攬名冊行政院訴願會謂係事後補作將訴願駁回
4. 擁有居留證從事工作不需申請許可,越南籍外勞持偽造居留證應徵
工作訴願會撤銷處分謂雇主無過失免罰
5. 勞工遭公司資遣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領取失業給付健保補助費遭
取消資格,訴願會謂未給資遣費仍屬在職撤處分
6. 公司作業疏忽員工有加勞保未加團保,員工發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
無身故金,高院謂是債務不履行應賠償家屬損失
7. 保險契約有受益人不得為被保險人遺產,契約未指定受益人給付為
被保險人遺產,最高法院明示保險法112條113條精神
8.勞工到職當日發生職災嚴重癱瘓,調解不成依職保法申請補助遭拒,
經陳情檢舉勞保局核發津貼補助
9.重度憂鬱症已列為勞保職業病項目,勞工遭脅迫主動資遣雇主要補
償金,鑑委會鑑定為職業病三審判勞工勝
10.單身者獨自生活死後家屬未拋棄繼承,國泰世華向家屬追卡債未果
提出告訴,法院認銀行無法證明親筆簽名家屬勝
※認識最新法令:
※新聞彙集:
上課日期:102年6月1日(星期六)
上課時間:上午9時~17時
上課地點: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50號13樓之35
電話:0935523758戴洽
費 用:每次1200元(含指導費、場地、講義、午餐、茶點)。
附 註:1、個案分享請先e-mail:tilu27887774@gmail.com內容以備整理。
2、請帶六法全書、勞工法規輯要。請自備環保杯、筷子。
102年上課時間地點-台北:保險工會。台中:中華電信。高雄:勞教中心
台北班:5/4、6/1、7/6、8/3、9/7、10/5、11/2、12/7
台中班:5/18、6/8、7/13、8/10、9/14、10/12、11/9、12/14
高雄班:5/25、6/15、7/20、8/17....教室因素暫時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