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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7 00:00:00

102年6月1日開班-法令實務研究班-講義目錄

法規讀書會  上課日期:61

 

法令實務研究班講授大綱10206月講義目錄

 

1.      勞動契約應具人格經濟及組織從屬性要件,副總主導人事薪資預算

遭公司董事會解任,地院判副總是委任關係終止契約合法有效

2.      車禍鑑定意見結果軍職加害人無肇事因素,申請覆議成功加害人超

速行駛為肇事次因,聲請假扣押以犯保協會保證書代替擔保金

3.      勞工職災死亡公司勞保職保就保皆遭罰,事業單位提出承攬證明及

共同承攬名冊行政院訴願會謂係事後補作將訴願駁回

4.      擁有居留證從事工作不需申請許可,越南籍外勞持偽造居留證應徵

工作訴願會撤銷處分謂雇主無過失免罰

5.      勞工遭公司資遣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領取失業給付健保補助費遭

取消資格,訴願會謂未給資遣費仍屬在職撤處分

6.      公司作業疏忽員工有加勞保未加團保,員工發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

無身故金,高院謂是債務不履行應賠償家屬損失

7.      保險契約有受益人不得為被保險人遺產,契約未指定受益人給付為

被保險人遺產,最高法院明示保險法112113條精神

8.勞工到職當日發生職災嚴重癱瘓,調解不成依職保法申請補助遭拒,

  經陳情檢舉勞保局核發津貼補助

9.重度憂鬱症已列為勞保職業病項目,勞工遭脅迫主動資遣雇主要補

償金,鑑委會鑑定為職業病三審判勞工勝

10.單身者獨自生活死後家屬未拋棄繼承,國泰世華向家屬追卡債未果

提出告訴,法院認銀行無法證明親筆簽名家屬勝

※認識最新法令:

※新聞彙集:

 

上課日期:10261(星期六) 

          

上課時間:上午9~17

 

上課地點: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5013樓之35 

 

電話:0935523758戴洽

 

    用:每次1200元(含指導費、場地、講義、午餐、茶點)

 

    註:1、個案分享請先e-mailtilu27887774@gmail.com內容以備整理。

 

   2請帶六法全書、勞工法規輯要。請自備環保杯、筷子。

 

102年上課時間地點-台北:保險工會台中:中華電信高雄:勞教中心

台北班:5/46/17/68/39/710/511/212/7

台中班:5/186/87/138/109/1410/1211/912/14

高雄班:5/256/157/208/17....教室因素暫時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