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老師回應: 1.未終止契約就可續請原領工資。 2.勞基法第59條第二款後段但書請求40個月,不是勞工權利,權利在雇主。 3.不再給職災門診單不屬勞基法14條第六款違反勞工法令行為,因可以向勞保局申請。 4.若雇主職保法27條安置接電話工作(原無此職務),勞工不同意時,當然可適用職保24條第四款安置未能達成協議。 5.)勞工已不想回去工作又想領資遣費,可以安置未能達成協議為由主動終止契約,要求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