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保險業職業工會
課後心得感想 報告人:陳○倩
這次的課程從7/20~8/22為期六十小時,以徐老師勞動法規和吳老師的保險法令為二大主軸,這次課程從兩位老師那裡收獲很多很多。使我頓時發覺勞動法令需更加充實,才能迎合勞動法令的變更速度。且對於從事保險銷售工作的我,經由吳老師的喚醒,讓自己了解應以客戶的需求為依歸。
徐老師的課程將勞動法令整合的非常完整,內容解說也十分詳細,從職業災害主要規範在四個勞動法令中做為開場,包括: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動基準法及職業災害保險法。課程中釐清我們錯誤的觀念,原來勞工發生職災並不是一定同時和上列四個職災法令都有關,如:勞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身體遭受傷害時是符合勞工保險之職災規定,但卻不是勞動基準法上的職業災害,因為此段時間並不是雇主可以監督、控制。若因此課以雇主過多的責任,似乎也不盡合理。
課程中也探討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其條文之規定,尤其法條中規定有其矛盾之處,例如:張小姐上班時間從家中出門因趕時間緊急忘了帶駕照,先至A地後經雇主指定須至B地開會再返回上班地點,若在B地開完會返回上班地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依該法第18條規定不得視為職災,但為考量被保險人之利益, 則應引用第8條規定,方符合請領之條件,感謝老師有提及,讓我們注意到這個細節。
吳老師的保險法令讓我自己了解到理賠爭議的彙編看得不夠多,判決也看得太少了。保險是當事人雙方所訂立的契約關係,感覺上訂立契約是很容易,一般人以為只要簽了名,繳了保險費,發生事故就一定可以請領保險金。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申請給付被拒絶時才發現,原來自己所訂立保險契約的承保範圍並非所想的,或訂約時違反保險法帝王條款”據實說明”義務,所以了解契約約定的條款很重要,切莫糊里糊塗就簽了契約,好在保險局從九月開始於示範條款明訂審閱期,這算是保障消費者權利,但無形中不知會不會可能影響到消費的保障?
感謝主辦單位的用心及照顧,學習是永無止境的,期待下次能再有這麼豐富的課程內容來充實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