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 號:
係存年限:訂
勞工保險局 函
lUUl3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
給付處傷殘給付科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係密期限:
附件發文日期:中華民國lU2年l1月27日
發文字號:保給殘字第lU2S㏄ 62πθ號
台北市中○區行仁里民族東路○○○樓
受文者:廖○○先生
附件:
主旨:台端(身分證統一編號:A1 ******,出生日期:41年○月○日)申請職業傷害失能年金給付案,經本局審查符合規定,每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17,559元,本次發給102年9月至l02年l0月共2個月之失能年金給付計35,118元;另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田6,000元,並自102年8月26日逕子退保,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台端102年9月13日(本局收文日期)失能給付申請書件辦理。
二、台端因頸椎脊髓損傷申請失能年金給付,據台北榮民總醫
院l02年8月26日出具之失能診斷書審查, 台端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r2項第2等級(普通傷害失能一次金給付標準為l,000日),另 台端自伐年11月28日斷續加保迄至102年8月26日診斷永久失能,保險年資為28年又3個月。依規定,失能年金給付為17,559元〔加保期間最高6U個月之平均月投係薪資40,10元乘以係險年資2S.25(2B十3/12)乘以l.55%等於17,559元〕,自102年9月起每月應發給失能年金給付17,559元,本次發給l02年9月至l02年l0月共2個月之失能年金給付計35,118元,另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636,000元(l02年8月26日診斷永久失能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31,800元采以20等於636,000元),將於l02年l1月底匯入台端帳戶.嗣後各月份之失能年金給付將按月於次月底匯入 台端指定帳戶。又 台端既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應自102年8月26日診斷永久失能之日逕子退保,如有溢計保險費將另子沖還至投係單位; 台端如係提繳勞二退休金者,一併停止提繳;另日後如失能程度已減輕至不符合失能年金請領條件時,應停止發給失能年金給付。
三、本案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勞二保險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略以:「年金給付之平均
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係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係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計算。」
(二)勞工係險條例第SB條第2項規定略以:「被保險人經評估
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其給付標準,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1年,發給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金額不足新臺幣4,000元者,按新臺幣4,000元發給。」
(三)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第2項規定略以:一被保險人經評估
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除依第53條規定發給年金外,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四)勞工保險條例第56條第2、3項規定略以:「被保險人領取失能年金給付後,保險人應至少每5年審核其失能程度。」保險人依規定審核領取失能年金給付者之失能程度,認為已減輕至不符合失能年金請領條件時,應停止發給其失能年金給付,另發給失能一次金。」
(五)勞工保險條例第57條規定:「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失能給付者,應由係險人逕子退保。」
(六)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76條規定:「被保險人經保險人依本條例第57條規定逕予退保者,其退保日期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準。」
四、台瑞如對本件核定(含失能項目、等級、保險年資、給付‵ 金額.. .等)有異議時,得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3條規定,於接到本函之盟日起60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直接送交本局,經由本局轉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i五
正本: : 廖○○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