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位會員詳閱:
有關二代健保法中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及「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衛生署已於昨日(101.10.30)公告於(衛生署)網站上,請利用公餘時間上網瞭解。
網址:http://www.doh.gov.tw/CHT2006/index_populace.aspx
另全民健康保險法跟單位較有關係的部分:
第 34 條(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
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 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跟保險對象較有關係的部分:
第 31 條(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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