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會員繳單查詢平台歡迎加入LINE回最上方

勞健保專區

首頁 / 勞健保專區

2012-11-01 00:00:00

有關二代健保法中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及「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請各位會員詳閱:

有關二代健保法中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及「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衛生署已於昨日(101.10.30)公告於(衛生署)網站上,請利用公餘時間上網瞭解。

網址:http://www.doh.gov.tw/CHT2006/index_populace.aspx

另全民健康保險法跟單位較有關係的部分:

 

34 條(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

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 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保險對象較有關係的部分:

 

31 (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另相關的 QA 放置於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網址:http://www.nh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