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僱主未依勞基法而非法解雇.確認顧佣關係請求時效幾年?有無具備條件?法條依據在哪一條呢?
A: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並無時效問題,法官只看是否有權利保護之必要。
Q:2.資遣費請求時效為幾年?
A:5年
Q:3.依勞基法14條第一項第1~6款勞方終止勞動契約.可否請求預告工資.(因為在工會上課有2位老師的說法不同). 若是有.法條依據在哪一條呢?
A:依勞基法14條第一項第1~6款勞方終止勞動契約,不得請求預告工資。
Q:4原為雇傭關係(7年).但公司叫全體員工改簽加盟商.並加保到職業工會去.但. 工作性質未變 工作場所未變 工作時間未變 依然有強制的上下班時間 勞方仍由公司指揮調度管理.這樣”加盟商”還會成立嗎?請求時效是幾年?若要提告.該提告甚麼名義?
A: 可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Q:5.資方設立地址原在台南.因合併後新公司設立地址在台中.但總公司辦公室一直都是在台北.勞方也都是一直在台北的辦公室作事.現若要提出民事告訴.是否可以在台北地院提告.還是一定要去台中提告.根據的法條在哪一條呢?
A:民事訴訟是以原告就被告,因此,要去台中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