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本人客戶加保在台北市某家職業工會有6年之久,最近因住院20天申請傷病給付,但勞保局來公文因他於86年3月至9月份因身為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有積欠應繳之勞保費暨滯納金5萬多元,應待繳清後才能核發所申請之給付,請問!勞保局的核定合理嗎?除了補繳,還有其他處理辦法嗎?